关于办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等几类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修汀后的刑法把1979年刑法一百六十条规定的流氓罪分解成为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等几个罪。为了正确适用刑法,更加准确有效地打击这几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们依照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办理聚众斗殴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例题进行了讨论,现纪要如下:一、关于聚众斗殴罪一如何理解“聚众”聚众就是拉帮结伙,人数达三人以上。对斗殴双方均有聚众斗殴故意的,只要一方达到三人以上的,对双方均应认定聚众斗殴。但对没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一方,不应认定聚众斗殴。斗殴一方或者双方人员已纠集,在途中或者斗殴现场,因公安机关查获、制止等原因而斗殴未逞的,可以聚众斗殴罪未遂处罚。二如何认定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是指聚众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纠集者、指挥者;积极参加者是指在聚众斗殴中发挥主要作用或者在斗殴中直接致死、致伤他人者。在幕后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或者在聚众及准备斗殴中行为积极并起重要作用的,不论其是否直接实施斗殴行为,应认定为首要分子或者积极参加者。三如何理解聚众斗殴中“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殴劣”是指参加聚众斗殴的人数达十人以上或者斗殴场所涉及多处或者斗殴持续时间较长或者聚众斗毁行为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民愤较大的情形。四如何掌握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程度“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是指生活、工作、学习、教育、科研等秩序遭到破坏,造成学校停课,商店、厂矿停业、停工,交通严重阻塞,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等。五如何理解“持械聚众斗殴”“持械”是指在聚众斗殴中使用器械或携带器械且主观上有使用的企图但实际未使用的。这里的“器械”包括:治安管制刀具以及枪支、棍棒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参与预谋持械聚众斗殴的,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应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六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如何定罪量刑的问题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对首要分子和明确的直接责任人,应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对没有致他人重伤、死亡故意的积极参加者,按聚众斗殴罪定罪处罚。聚众斗殴中,难以分清致人重伤、死亡的直接责任人的,应对首要分子和共同加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