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16修正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20160913【实施日期】201610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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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第六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60%;(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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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