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强制性条文
1.0.2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4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3.1.1抗震设防的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及其抗震设防标准。
3.3.1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
3.3.2建筑场地为I类时,对甲、乙类的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对丙类的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4.1建筑设计应根据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明确建筑形体的规则性。不规则的建筑应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严重不规则的建筑不应采用。注:形体指建筑平面形状和立面、竖向剖面的变化。
3.5.2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1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2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3应具备必要的抗震承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4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其抗震能力。
3.7.1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
3.7.4框架结构的围护墙和隔墙,应估计其设置对结构抗震的不利影响,避免不合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破坏。
3.9.1抗震结构对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特别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上注明。
3.9.2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1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普通砖和多孔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O,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2混凝土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框支梁、框支柱及抗震等级为一级的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不应
低于C30;构造柱、芯柱、圈梁及其他各类构件不应低于C20;2抗震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其纵向受力钢筋采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