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含水土保持,下同)监督管理,建立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的常态机制,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环境保护监督是指在集团公司控股的电源(含水电、火电、新能源等,下同)、煤炭(含煤矿、煤化工、港口、码头等,下同)等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与生产运行等过程中,对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集团公司环境保护规章、制度、标准等情况的监督,包括环境保护管理监督和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第三条环境保护监督是从环境保护角度保障企业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维护企业利益,推动可持续发展的活动,坚持监督与考核、检查评价与整改进步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二级机构、基层企业(含全资、内部核算、控股企业和委托集团公司管理的企业等,下同)。
f第二章职责、分工及权限第五条环境保护监督实行集团公司统一领导,二级机构、基层企业分级管理的原则。第六条集团公司科技环保部是集团公司系统环境保护监督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环境保护全过程监督管理,并指导二级机构、基层企业开展环境保护监督工作。第七条集团公司战略规划部是战略规划和各产业协调发展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平衡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及年度投资计划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集团公司各产业部门是火电、水电及新能源、煤炭、工程技术等产业管理的专业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相关产业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第八条二级机构负责管理所属区域或企业的环境保护监督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协调所属企业的环境保护监督工作。二级机构应设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环保监督管理岗位。第九条各基层企业是环境保护工作的主体,也是环境保护监督工作的执行者,必须依据国家及集团公司、二级机构有关政策、规程、标准、制度、技术措施积极主动开展环境保护监督工作。第十条华电电力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华电电科院”)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受集团公司委托对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行使指导与监督职能,并对环境保护技术监督服务机构的监督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f第十一条各级环境保护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监督职责:(一)监督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及政策要求的执行;(二)监督集团公司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的落实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