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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以及集团公司环境保护规划的实施;(三)监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执行;(四)监督企业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与环境保护项目的实施;(五)监督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目标和生态保护任务的完成;(六)负责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监督环境污染事故及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保护纠纷的处理。第十二条环境保护监督人员在监督职责范围内执行监督,具有以下权限:(一)有权参与建设项目和重大环保改造项目在项目发起、立项、核准、开工等决策环节以及项目设计审查、设备选型、调试、试生产和验收工作,参与重大环保设备改进、新型环保设备鉴定等工作,对项目前期论证和建设等情况提出环境保护监督意见。(二)有权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查及竣工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验收,在前期和基建过
f程中督促落实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方面的具体要求。
(三)有权参与环境保护设施性能考核试验工作,督促环境保护设施达到项目审批要求。
(四)开展生产过程的环境保护检查,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环境保护情况,查阅、提取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资料。
(五)有权制止违法违规排污、违法违规施工、破坏生态等行为。
(六)有权要求保护环境污染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取证。
(七)有权纠正隐瞒污染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或阻碍调查的行为。
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认真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包括环境保护法定手续履行和环境保护技术要求落实情况,应贯穿于项目前期、基建、投产至竣工验收结束过程。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内容主要包括:(一)项目在发起、立项、核准、开工等决策环节是否存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隐患。
f(二)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工作。
(三)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开展环境保护“三同时”实施方案报批工作。
(四)建设项目在工程招标及商务谈判中是否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文件的要求。
(五)是否存在擅自修改经批准的环境保护相关内容情况。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等建设方案发生重大变更时,建设单位是否在主要设备和环境保护设施招标、主体工程开工等重要节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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