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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应组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第十六条评审工作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
f的要求,以会议形式进行。评审内容主要包括预案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危险分析的科学性、预防和救援措施的针对性、应急响应程序的可操作性、应急保障工作的可行性、与政府有关部门应急预案衔接等。评审专家应本着对社会和企业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第十七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预案名称;(二)评审地点、时间、参会单位和人员;(三)各位专家书面评审意见(附“要素评审表”);(四)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五)专家名单(签名);(六)参会人员(签名)。第十八条预案编制单位应根据专家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要求重新组织评审的,预案编制单位应按要求修订后重新组织评审。第十九条应急预案经专家评审(或论证)并修订完善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的备案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
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急
f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制定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制度,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档案和应急预案数据库,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第二十二条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企业及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工贸企业的应急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企业的应急预案,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备案。非煤矿矿山企业中,“五小”企业(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企业)、露天采石场的应急预案报企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含顺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下同)备案。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的应急预案,报企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中央驻粤、省管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总部)的应急预案,还应抄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烟花爆竹经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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