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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第九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各种预案之间应相互衔接,并与预案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第十一条新组建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应编制有关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或论证)、备案、培训和演练等;已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本细则实施起3个月内编制现场处置方案,6个月内编制专项应急预案、9个月内编制综合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程序完成评审(或论证)、备案等工作,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第十三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
f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企业分类标准执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应当自行组织专家或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第十四条应急预案评审应邀请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相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参加。参与评审专家的人数应根据企业规模而定。大型规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中型规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中型规模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可酌情减少,但不得少于3人。应急预案论证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人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的专家应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资历,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推荐,经资格审查合格,方可进入专家库。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应急预案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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