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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能因为公共利益才能够征收私人的财产,而且要给予补偿。另外在2007年《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只能为公共利益才能够征收私人的财产,并且要给予相应的补偿。在2007年修订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也已经明确授权国务院就房屋征收的问题制订相关的行政法规。应该说2001年的条例随着形势的变化,一方面和现实的需求不相匹配,另一方面也和新的宪法条文和《物权法》以及《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况。因为原来我们的《城市拆迁管理条例》是不区分公和私的,无论是因公拆迁还是因私拆迁,都是使用这样一个条例,而且都是同样的程序。而且在这个条例里面实际上政府是管理者,而拆迁的主体、征用的主体实际上都不是政府自身,或者说从制度设计上来讲,把政府设计为管理者,而不是当事人。所以这部条例和《宪法》、《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有着严重的冲突。所以从法律的位接来讲,也是必须要调整,下位接的法律要与上位接的法律相一致,这也是和新世纪以来日益增长的人们的维权意识也有关系。几个方面的原因,城市建设的需要、公共利益的需要,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化解社会的冲突。因为这些年因为拆迁问题引发的恶性事故有很多,甚至于为了阻止拆迁有自杀的,有各种各样的暴力事件,所以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政府和老百姓,和社会之间的裂痕。
f政府有它的苦衷,老百姓有老百姓的不满,所以这里面确实是产生了大量的冲突。所以修订或者说重新制订一部关于城市房屋的征收补偿条例就非常的必要,它是一个社会发展的需求。实际上,我们叫做新的征收和补偿条例,这个说法严格来说不太准确。确实我们是在原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基础上是修订而来,其实在某种意义上它是一种新的制订,不是一个叫新的征收管理条例,这两者之间有一定的关联,但是实际上立法的角度和规范的角度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新的条例是从2007年,也就是《物权法》制订的时候就开始制订这样的条例,应该说从2007年初就开始启动,中间经历了三、四个年头,2011年的1月19日,国务院原则通过,于21日正式对外发布,而且自发布之日起就开始生效。(二)法律制订的过程这部法律制订的过程应该说还是很值得去回味的,因为在这个过程中参与的程度是非常高,学术界、社会的相对人或者老百姓,还有各个部门包括经济学界、评估的行业、政府、城市建设的部门等等,参与的政府部门之多,包括社会关注的程度之高都是空前的。而且在这个条例的起草过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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