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关系和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1)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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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主要是指因时效届满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上权利的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
(2)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基础关系)票据的签发、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也就是成为当事人签发、转让票据原因的基础法律关系,一般是指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3票据基础关系对票据行为效力的影响(1)原则:票据基础关系的瑕疵并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而为的票据行为,当事人可能因此而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但是,票据行为的效力并不因此而受影响。【提示1】票据原因关系瑕疵的情形包括两种:①作为原因关系的合同无效、被撤销;②票据接受的原因是票据权利买卖,即票据行为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基础法律关系,而是纯粹的票据买卖。【提示2】出票和背书转让票据的原因不必是有偿的合同关系,因税收、继承、赠与等无偿法律关系为原因,同样可以成为接受票据的合法原因,但此时,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2)票据资金关系承兑协议无效或被撤销,该承兑行为的效力不因此而受影响,持票人有权请求承兑人承兑票据责任。知识点: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内容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基于票据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所取得的、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1付款请求权付款请求权,即持票人请求票据付款人支付票据上所记载金额的权利。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的最基本权利,又称为票据的“第一顺序权利”,或者“主票据权利”。2追索权追索权,是指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没有获得满足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在付款请求权行使未果后的再次请求,所以将其称为“第二顺序权利”。【解释】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对象是一切在票据上存在合法签章的“前手”,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在票据追索法律关系中,上述主体承担连责任,即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了原材料买卖合同,甲公司为了支付合同款项,向乙公司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作为承兑人和付款人。为了担保甲公司的票据责任,丙公司受甲公司委托在票据上以保证人身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