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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
发包人(全称):裕民县吉也克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裕民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文件第十条:发包人应按
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
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
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根据该规定,
现就2017年8月8日签订的裕民县2017年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项
目安置房建设(吉也克镇)施工合同(合同备案号

中相关事宜根据文建规定协议约定如下:
1、原合同中“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第1条约定“经相关部门审计后,工程款支付为合同价款的95,剩
余合同价款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无息返
还。”
现协议修改为“经相关部门审计后,工程款支付为合同价款的97,
剩余合同价款的3作为工程保修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无息
返还。”
f2、原合同中153质量保证金,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方式约定:质量保证金采用第三种方式:工程结算总价的5。
现协议修改为:质量保修金采用第三种方式:工程结算总价的3
本协议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公章):年月日
承包人(公章):年月日
f补充协议
发包人(全称):裕民县哈拉布拉乡人民政府承包人(全称):裕民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文件第十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根据该规定,现就2017年8月9日签订的裕民县哈拉布拉乡加勒帕克塔勒村异地扶贫搬迁建设,施工合同(合同备案号SGBA201708171633361号)中相关事宜根据文建规定协议约定如下:1、原合同中“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第1条约定“经相关部门审计后,工程款支付为合同价款的95,剩余合同价款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无息返还。”
现协议修改为“经相关部门审计后,工程款支付为合同价款的97,剩余合同价款的3作为工程保修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无息返还。”
f2、原合同中153质量保证金,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方式约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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