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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有异议的,可就现场争议问题做好记录,留存相关材料,
f于现场评审后3日内向评审组织单位申请复核。
第八条现场评审达标的项目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安监局等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内发现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取消评审成绩。
第九条经评审和公示达标的项目,由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物业管理综合楼宇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的证书及牌匾。证书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内除《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若干激励政策》(京安监发201455号)文件规定的激励政策外,增加鼓励如下措施:
(一)在北京市物业管理动态监管系统中作为奖励事项记入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业绩信息;(二)达标项目可以作为项目管理单位投标北京市政府采购的加分项;(三)优先推荐作为各类先进单位(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十条达标项目应当每年对照“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标准”定期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隐患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评审组织单位每年按照评审标准对已达标项目组织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
第十二条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证书的项目,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的,由评审组织单位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三)未定期组织自查或抽查不合格的;(四)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通知等文件要求的安全生产责任的;(五)出现其他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条件。被撤销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原颁发的证书、牌匾失效。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评审。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合同到期或终止的项目,原颁发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证书、牌匾失效。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提交的评审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由市或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开曝光并分别对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记3分。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自愿申报综合楼宇标准化二级评审。申报、评审等过程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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