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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业管理综合楼宇项目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京建发〔2015〕380号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综合楼宇项目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活动,依据《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310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管理综合楼宇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是对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的综合楼宇项目在参加评审时既有的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的评价,本市行政区域内完成物业合同备案的办公、综合类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负责组织推进物业管理行业综合楼宇项目二级标准化评审工作。北京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作为评审组织单位,会同安监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物业管理项目满足下列条件的,项目管理单位可申报评审综合楼宇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
(一)由一家企业实施物业管理两年(含)以上;(二)项目物业管理单位在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无行政处罚或信用记分记录。
第五条项目管理单位可以直接申报安全生产化标准化二级评审。其中已创建标准化三级的物业管理项目向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申报;未创建标准化三级的项目,向属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由市、区两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评审。
第六条物业管理项目按以下程序申报评审综合楼宇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一)自查自评项目物业管理单位对照评审标准逐项开展自查工作,自查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标准的,形成自评报告。(二)提交材料项目物业管理单位提交下列材料:1、《北京市物业管理综合楼宇项目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报表》一式两份;2、申报项目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项目物业管理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原件及复印件;4、自评报告。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企业公章。
第七条现场评审由评审组织单位统筹安排,邀请安全生产、特种设备、消防等相关领域评审专家参加。
1、评审满分为1000分,800(含)分以上评审为达标。安全生产、特种设备、消防等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一票否决参评项目;
2、现场评审采取实地检查、资料核对、抽查考核等方式进行。评审专家依据《评审标准》进行独立打分,每项评审至少有2名以上评审专家打分,按平均分确定评审结果;
3、评审过程留存影像和文字记录,评审结果在现场公布;4、项目物业管理单位对评审结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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