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宪法主观题解答方法
一、今年司法考试,宪法部分有什么变化?今年司法考试,宪法部分有什么变化?应该说,近几年来,在综合考试中,宪法部分是变化最小的。大纲几乎没变过,司法部推荐教材也大体保持了原貌,考试题型、分值也基本维持了原来的情形。当然,从今年考试大纲及举例来看,也有一个潜在的变化,即宪法内容出现在了第四张试卷中。这意味着司法考试从重知识、重实践向重基本理论方向转化。这一不经意的变革,无论对命题者,还是对广大考生来说,都会产生一个革命性的位移。它标示着,宪法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将在司法考试中占有一定比例。而主观题的复习与选择题等客观题相较,无疑增加了复习的难度。它不仅要求熟记法条,还要求考生具备法律推理、法律论证、法律逻辑、法律语言的能力,并以此为工具分析,阐释现实法律问题。二、如何准备主观性试题?如何准备主观性试题?自2003年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出现主观题后,考生如何备考这种题型就成了公共话题。一般而言,命题者将主观题引入司法考试,是其大胆创新的表现。由于只考过一次,故很难总结出规律性的东西。然而,就一般情形观察,司法考试与国家的政治生活、社会的现实情况总有着密切联系,它还没有达到对法律进行哲学探讨、实证研究、规范分析的地步。可以推论,主观题基本上锁定在以案说法、以事论法的层面。当然,由于社会现象的复杂多样性,它并不截然地分类为宪法问题、行政法问题或法理问题,因此,将法理、宪法、行政法等问题加以综合,就是不可避免的。这就要求考生对当下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问题,能够用所学的法学基本理论进行观察、分析,提出问题,并能加以解释,培养法律人独有的问题意识。三、能否举例说明如何回答主观题?能否举例说明如何回答主观题?2003年来,河南洛阳中院法官李慧娟审理了一宗“种子案”。该案中,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培育种子,双方约定了数量、质量、价款、交货时间等。乙公司培养完种子后,没有依约将良种卖给甲公司,而是高价卖向市场,给甲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甲公司依法将乙公司告到法院。李慧娟法官作为本案的审判长,在确定乙公司的赔偿基准时,遇到了法律难题,依据河南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子条例,乙公司应依国家指导价,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7万元;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子法,乙公司依市场自由价,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约70万元。最后,李法官以河南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子条例与全国人大常委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