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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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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浙政发[1997128号【发布日期】19970623【生效日期】1997062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浙政发[199712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f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家《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成果。
第三条第三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级教学成果奖省级教学成果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授予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第四条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教学成果,可以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省内首创;(二)经过2年以上教学实践检验三)在全省处于领先水平并有一定影响。
第五条第五条省内各级各类学校、教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按规定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
第六条第六条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持有单位或个人,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推荐,并向省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委托,省内部委属单位,可向省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请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由主持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
第七条第七条省级教学成果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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