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每4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由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获奖成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获奖证书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金从省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事业费中支付。
第八条第八条经批准获奖的省级教学成果须在授奖前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该教学成果的权属问题如有异议,可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提出,报省教育委员会裁定
第九条第九条教学成果奖应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
f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第十条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经核准事实后,由授奖单位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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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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