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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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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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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1股东会提案3股东会召开6股东会表决9股东会决议、记录11附则13
内部文件,注意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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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明确股东会的议事程序规范股东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保护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第二条有关股东会的职权范围等由《公司章程》做出规定。第三条股东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会。股东年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1)年度股东会可以讨论本规则规定的任何事项;(2)临时股东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一半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3)董事会认为必要时;(4)监事会提议召开时;(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年度股东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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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2)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3)公司章程的修改;(4)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5)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6)需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7)需股东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8)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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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第六条
股东会提案
股东或者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应符合本规则相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