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其他业务文件;(十一)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十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出资人、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九条经理履行职权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或超越授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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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登记,如有变更,应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县国资局负责并报告工作;(二)签署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三)在发生重大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出资人和董事会报告;(四)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其他职权和出资人、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公司监事会按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设立。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成员5人,其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公司监事会成员由出资人委派,但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出资人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二)检查公司财务,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三)检查公司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四)检查公司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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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监事会主席或由其委派的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董事会会议等重要会议;
(七)定期向县国资局报告工作;(八)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县国资局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章财务、会计、审计、利润分配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五条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和会计工作应接受财政、审计、税收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出资人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七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在出资人要求的期限编制公司年度财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