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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名董事或出资人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三)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围。(四)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五)董事会会议应制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董事会的表决方式可以采取举手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进行。(六)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既未出席会议,又未委托代表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应视为未表示异议,不免除其责任。第二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县国资局负责并报告工作;(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休会期间,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第二十四条董事违反有关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营业的,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活动的,其营业或活动所得归公司所有。第二十五条董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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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本章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除具体职责外,适用于公司监事和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经理和经营班子
第二十七条公司设经理一人,设副经理一人。董事会成员经县国资局批准,可兼任经理、副经理。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经理、副经理人选由董事会提议,经规定程序批准后,由出资人聘任或解聘。
经理、副经理任期三年,经考核合格可续聘。经理、副经理等组成公司的经营班子。
第二十八条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融资方案(三)拟订公司重大投资、资本运营及融资方案;(四)拟订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五)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方案;(六)拟订公司部管理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七)制定公司具体管理制度;(八)拟订公司薪酬、福利、奖惩制度及人力资源发展规划;(九)聘任或解聘除应由出资人、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的人员;(十)根据董事会或董事长的委托,代表公司签署合同等法律文件或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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