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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报告,并依法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后报送县国资局。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的规定制作,并同时县国资局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九条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出资人批准,可提取任意公积金。第四十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审计、评估、法律业务的中介机构,由出资人决定。第四十一条公司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部审计制度,对公司所属企业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部审计监督。公司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四十二条公司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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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破产和清算
第四十三条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破产和清算等事项依照《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四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以解散:(一)县人民政府决定公司解散的;(二)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出资人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经不能解决的;(三)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四)因公司合并、分立或者重组需要解散的。第四十五条公司依照前条第(一)、(二)、(三)项规定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在十五日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县国资局指定人员组成。第四十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编制清算报告,报出资人确认,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备案
第四十七条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重大事项向出资人进行报告和备案。
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备案必须按照出资人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八条公司应依法依规加强企业的管理,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和备案制度。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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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不符之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会通过并经县国资局批准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和细则,均视为本章程的一部分。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县国资局。
出资人:剑阁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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