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对出资人负责,并应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会决议,忠实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公司利益和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二)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以公司资产为个人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三)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地位和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或为自己谋取私利;(四)按照有关规定向出资人提供公司的重大决策、重大财务事项及资产状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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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六)依法依规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二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县县国资局指定或委派。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以指定其他董事代行其职权。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县人民政府和县国资局的决定,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国资局报告工作;(二)制订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经营方针)和年度投资、融资计划;决定授权围公司的投资、资本运营及融资方案,并报县国资局备案;(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决定公司部管理机构设置;(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九)制定修改公司章程草案;(十)依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和报酬事项;(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资人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二条董事会议事规则:(一)董事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将会议议程、所议事项、会议时间等有关会议事项通知全体董事和其他列席会议人员。如涉及公司紧急事务或重要、重大决议事项需要召开临时董事会的,可以不受前述规定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合理的时间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与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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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资人认为必要时;2董事长认为必要时;3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4监事会提议时。(二)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