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日期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四条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30万元。股东:剑阁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100出资。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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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公司不设立股东会。剑阁县国资局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职权。享有以下权利:
(一)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及其他由县国资局任免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指定监事会主席;建议任免或选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决定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或经营方针;(三)审批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批准公司重大投资、融资计划;(四)建立公司负责人业绩考核制度,与公司董事会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五)审批董事会的报告(六)审批监事会的报告;(七)审批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以及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的报告(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定;(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进行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章程或批准由董事会制订、修改的公司章程草案;
(十二)决定与审核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方案,按有关规定批准不良资产处置方案;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县人民政府、县国资局规定的其他职权。
出资人可以依法依规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出资人的部分职权,对于已经做出的授权,出资人可以撤回或修改授权容。
第十六条出资人承担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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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保证公司注册资本金到位,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不得任意抽回出资;(三)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支持公司的业务发展;(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董事会
第十七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5人,董事由出资人委派。董事任期为每3年,任期届满,连派(聘)连任。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出资人和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董事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出席董事会并依照有关规定行使表决权;(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委托,代表公司执行有关业务;(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