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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和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和销售
企业(以下简称民爆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民爆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适用
本办法。从业人员主要包括民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民
爆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制定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指导考核题库建设、培训教材编制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民爆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负责实施对本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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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区域内民爆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第四条民爆企业是安全生产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
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民爆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二章第六条安全生产培训组织与管理
民爆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
度,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第七条民爆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规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第八条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民爆企业提供安全生产培训服务,促进民爆企业提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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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九条民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档案,实行1人1档。档案的内容包括:(一)学员登记表,包括学员的文化程度、职务、职称、工作经历、技能等级晋升等情况;(二)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三)历次接受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的情况;(四)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记录,以及被追究责任,受到处分、处理的情况;(五)其他有关情况。民爆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档案应当按照《企业文件材料归档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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