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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保存。第十条企业除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档案外,还
应当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档案,实行1期1档。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档案应保存3年以上。民爆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档案的内容包括:(一)培训计划;(二)培训时间、地点;(三)培训课时及授课教师;(四)课程讲义;(五)学员名册、考勤、考核情况;(六)综合考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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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七)其他有关情况。第十一条和必要费用。第三章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及考核第十二条民爆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民爆企业法定代民爆企业应当支付从业人员培训期间工资
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含生产分厂和生产场点)。民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分管安全、生产、技术、保卫等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副总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第十三条民爆企业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3年及以
上民爆相关工作经历,或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5年及以上民爆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第十四条民爆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初次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第十五条民爆企业每年应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进行新法律法规、新标准、新规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培训。第十六条民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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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的法规、规章、标准,民爆行业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二)民爆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基本知识、安全技术基础知识;(四)民用爆炸物品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及基本方法;(五)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要求;(六)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七)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八)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十七条民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
和考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的法规、规章、标准;(二)民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安全生产专业知识、职业卫生知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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