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破产重整流程破产重整管理人
企业破产重整流程一、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三、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四、法院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成立并进驻债务人后,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主要职责包括: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法院确定债权人申报期限(该期限在法院发布受理公告之日起30日3个月内),管理人接受债权人申报,就债权人提交的申报材料登记造册,并对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申报表;3、调查核实债务人财产状况,依法行使法定权利,通过诉讼、仲裁等程序主张追回债务人财产,制作财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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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在债务人申请并经法院批准的,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5、组织专业机构对债务人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报告模拟分析债务人破产清算状态下的偿债能力,形成分析报告;6、在法院召集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提交债权申报表供债权人核查债权;
7、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8、法院裁定确认债权表后,管理人与出资人、债权人、重组方等相关各方,就重整涉及的相关事项反复沟通、反馈,听取多方意见,草拟重整计划草案;9、再次与各利益相关方反复沟通、协调,努力推动各方就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达成一致;10、对照模拟清算状态下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制作重整计划草案;11、确保自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可裁定延长3个月,最长9个月内)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重整转破产清算)。12、法院在收到草案后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含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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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3、第一次表决即通过的情形: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