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的,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法院实施正常批准的第一种情形)
14、经两次表决通过的情形: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第二次表决通过的,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法院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法院实施正常批准的第二种情形)
15、经两次表决仍未通过的情形: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管理人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申请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法院实施强制批准的情形)
16、已经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批准的,或者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法获得法院强制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重整失败转破产清算)
17、实际工作中产生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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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8、向债务人移交接管的财产及营业事务;19、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监督债务人对重整计划的执行;有必要时,管理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延长监督期限;20、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管理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重整失败转破产清算)21、监督期限届满,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终止监督职责。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法院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八、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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