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8修正
【法规类别】水资源【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80402【实施日期】201804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8月30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3月30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
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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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第三章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四章水资源配置和节约用水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防治水害,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公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的活动。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
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本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除外。25
f对前款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的使用有争议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用水权益的前提下,按照尊重历史、维护现状的原则予以确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自然植被和湿地,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保护水资源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