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8修正
【法规类别】水资源【发文字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发布部门】青海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80330【实施日期】201803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3年5月25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5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根据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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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第三章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四章饮用水安全保障第五章水资源配置和节约用水第六章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总
则
),结合本省实际,制
》(以下简称水法
定本办法。
第二条守水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应当遵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制度。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有偿使用制度和节约用
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的涝池和管理的水库等水工程中的水,归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农牧民在自家庭院和承包地上自挖水井的水,归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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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业规划,应当与水资源综合规划相适应。
第五条的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树立并增强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
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应当加强对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的宣传。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州(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水工程和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控和本办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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