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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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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加强我市健康体检管理,根据卫生部《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北
京市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12月30日经北京市卫生局第1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北京市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健康体检管理,保障健康体检规范有序,保护和增进人民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和卫生部《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健康体检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
区内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北京市体检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等机构负责全市健康体检质量控制与改
进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业务培训、指导、评估和检查。第五条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医疗机构健康体检质量等情况予以通报。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医疗机构的健康体检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对独立的健康体检场所及候检场所;(二)健康体检区域布局和流程合理,健康体检人员与就医人员分开,符合医院感染控制要求及医院消毒
卫生标准;(三)健康体检区域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第七条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登记的诊疗科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至少设有内科、外科、妇产科妇科专业、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影像科和医学检验科;
(二)医学影像科至少含X线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及超声诊断专业;(三)医学检验科所含专业需满足卫生部《健康体检基本项目目录》的要求。
第八条从事健康体检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从事健康体检的医师应具有《医师执业证书》,并按照《医师执业证书》规定的执业地点、执业范
围和执业类别执业;(二)至少具有2名内科或外科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专职从事健康体检主检医师工作;每个临床检查科室至少具有1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相对固定的执业医师从
事健康体检工作;(三)至少具有10名注册护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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