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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四)从事健康体检的医技人员应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相关岗位的任职资格,对国家要求必须持有上岗合格证的岗位,必须持证上岗;(五)具有满足健康体检需要的其他卫生技术人员。第九条具有符合开展健康体检项目要求的仪器设备。
第三章执业许可
f第十条医疗机构申请开展健康体检,应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递交《医疗机构健康体检申请书》,办理健康体检执业登记手续。禁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开展健康体检。
第十一条登记机关应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和评估,具备条件的允许其开展健康体检,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予以登
记。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根据卫生部《健康体检基本项目目录》制定本单位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一)医疗机构应按照本单位备案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开展健康体检服务,《健康体检项目目录》制
订应当与其医疗服务能力相适应,不得使用尚无明确临床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程的医疗技术;(二)《健康体检项目目录》应当向其登记机关备案;已备案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改变前应到登记机
关办理变更手续;(三)《健康体检项目目录》备案中委托其他医疗机构开展或出具相关结论的项目,必须明确列出并详细说明,同时提交外送项目委托协议书、受托医疗机构执业资质情况及其他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审核资料。
第四章执业规则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要严格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医疗技术规范的有关规
定。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要建立健康体检质量管理组织,并设专人负责健康体检工作的质量管
理。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和基本制度,工作人员应熟悉本岗位职责和相关规
章制度。第十六条在健康体检工作中要强化“三基”(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三严”(严格要求、
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训练,熟练掌握体检基本技术操作,提高专业技能。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对完成健康体检的受检者,应当按照《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出具健康体检报告。健康体检各检查项目的结果应由具有相关岗位资质的人员记录并签名;检验结果应有操作者、审核
者双签名;健康体检报告由主检医师负责审核、签署。第十八条健康体检医疗器械购置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需要年检设备应按国家相关要求按时进行
年度检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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