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第一个子女不太健康、女儿户、大人残疾、单传等不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特殊职工。(八)家属在农村的男单职工。第十三条:宣传教育工作。6
f(一)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配套法律、法规,市、县有关规定。(二)宣传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三)宣传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四)宣传本公司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五)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宣传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生殖健康知识。不断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做到集中性宣传和经常性宣传相结合。宣传教育面要达到100,不留死角。
第三章计划生育待遇与奖励第十四条:婚假待遇及奖励。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初婚达到晚婚的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外,增加奖励假7天。第十五条:生育待遇及奖励:(一)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二)持《生育服务证》,确属先兆流产的职工,凭乡镇级以上妇产科门诊证明需要休息的,按病假处理,但不影响年终奖。(三)哺乳期女职工,在婴儿一周内每天有两次喂奶时间,每次30分钟。喂奶时间和路途超过30分钟的,可以将两次喂奶时间合并为7
f一次,时间为一小时,双胞胎的两次喂奶时间为90分钟。(四)持《生育服务证》生育的费用报销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执行,(五)对怀孕哺乳期的女职工,应调离有毒有害工种,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单位不应安排其夜班工作,不得延长工作时间。第十六条:独生子女优惠待遇及奖励。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企业单位核实,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社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将申请书交到公司计生办登记、备案,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一)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各5元,奖励费从到公司登记当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以前不补,新调入职工同上。(二)女职工除享受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产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须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