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婴幼儿补贴标准:根据北京市财政局京财行(1994)2080号文件通知精神,凡符合《条例》规定的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婴幼儿,不论是否入托,从出生后第七个月开始至七周岁止(七周岁以前已经上学的,截止上学)享受婴幼儿补帖费。每月由父母双方单位随工资分别发放40元。(四)《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京计生委字2003112号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8
f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第10项规定:“女职工满50周岁退休的,企业应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并发放”。(五)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第一胎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夫妻,不得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填写《初育双(多)胞胎夫妇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申请书》后,领取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六)《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已婚育龄夫妻依法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给予每人500元的一次性奖励,并给予表彰”。(七)凡符合生育第一个子女政策,现有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妇,从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之日起停止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与优待,退回已领取的奖励费,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废并收回。(八)在同等条件下,独生子女及其家庭优先享受照顾。第十七条:避孕、节育措施及待遇。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育龄夫妻应当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提倡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一)长效避孕措施有:放置宫内节育器、皮埋、输卵管结扎、输精管结扎等。(二)女职工产后满三个月应放置宫内节育器,或夫妻采取其他长效避孕措施。(三)避孕节育手术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9
f委员会》(84)卫妇字第1号文件规定:接受避孕节育手术者,凭医疗单位证明享受以下休假待遇:1、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天;2、取宫内节育器,当天休息1天;3、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4、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5、人工流产休息14天;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17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30天。6、中期引产休息30天,同时结扎输卵管的,休息40天;产后结扎输卵管的,产假后另加14天;产后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产假后另加3天。7、计划生育手术在医疗保险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