陷之外的其它质量问题。
二者比较:相同点:都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区别:(1)含义不同:产品缺陷主要指产品的安全性、可靠性等特性方面存在的可能危及人体健康、财产安全方面的不合理危险。而产品瑕疵的含义则是指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等特征特性方面的质量问题,内容比较丰富。(2)适用责任的形式不同:产品存在缺陷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之一,产品存在瑕疵则是合同责任的要件之一。(3)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以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事实为前提,而瑕疵担保责任不以实际损害事实为依据,只要存在瑕疵就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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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二、责任
(一)主体
产品缺陷责任主体是指向用户、消费者承担责任的当事人,在国外立法中,产品责任是涉及产品缺陷,而不涉及产品存在瑕疵。产品责任的主体非常广泛,包括产品的设计者、原材料的供应者、生产者、装配者、加工者、运输者、仓储者、保管者、批发者、产品进口者和出租者、出借者、服务者、广告经营者展销会举办者等。但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中对缺陷责任主体的界定却有所不同。
我国《产品质量法》中关于对产品缺陷责任的主体与各国通行做法基本一致,包括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但对其具体的范围未加以限定。最终的责任承担者的主体范围可能更为广泛。包括产品的生产者(含加工、装配)、运输者、仓储者、保管者、批发者、进口者、零售者、服务的提供者等。在流通过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都是基于经济目的进行的,都有可能导致产品存在缺陷,对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上述主体应当承担责任。根据承受利益担当责任的原则,缺陷产品的提供者与生产者对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在实践中基于受害者便利的原则实现请求权的特点,由受害者选择责任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给予了受害者一定的选择权。
(二)归责原则
在确定缺陷责任时,采用了不同的归责原则。美国产品责任的法学理论依据主要有以下三种:“(1)疏忽说(TheoryofNeglige
ce);(2)违约担保说BreachofWarra
ty;(3)严格责任说StrictLiability,凡原告由于使用有缺陷的产品受到损害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时,他必须援引三种理由之一作为要求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责任的依据。”0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基于公共政策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