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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动产,即使已被组合在另一动产或不动产之内。初级农产品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但不包括加工过的这类产品。产品也包括电。”
美国1979年《统一产品责任示范》第102条(c)项指出:“产品是指具有真正价值的为进入市场而生产的,能够作为组装整件或作为部件,零售交付的产品但人体组织器官,血液组成部分除外。”采用概括的方式界定产品范围,便于法律的实际可操作性法官可以出于产品使用者,公共政策等的考虑,适当的自由裁量。
我国立法关于产品的界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二款中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适用本法规定”。初级农产品属于天然产品,与其它产品不同的是容易受可观环境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潜在的,不易控制的缺陷。此外这些产品在市场上混杂出售,发现产品缺陷责任来源困难,如果包括在内很难追究到责任的承担者。因此,初级农产品包括家畜、林、牧、渔等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二)产品缺陷责任与瑕疵责任
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的含义: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采用产品质量责任的概念,涉及到两种责任即:产品侵权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从而引出两个相关的术语:缺陷与瑕疵。
所谓缺陷,在《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第五章第二节第三项中对缺陷的定义采用客观标准。如果产品不能提供一般消费者有权期待得到的安全,该产品就认为是有缺陷的产品。认定时应考虑以下各种因素:产品的状况;对产品的合理的预期的使用;产品流通的时间。
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所指的产品缺陷是:“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此处所指的“不合理危险”是指“被广大用户,消费者都普遍认为是不应该具有的危险。按照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是否有缺陷可以用安全、卫生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安全、卫生指标来判断。没有这些标准的可以用被广大公众所普遍认为合理的标准或者认识作为判定的依据。”0
对于瑕疵,相关法律并未做出确切的定义,但在相关法律中都不同程度的提到过“瑕疵”。对此我们可以认为产品瑕疵是指产品不具备良好的使用特征特性,不符合其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或者产品存在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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