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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越来越多的人们倾向于第三种严格责任。因为它既不同于疏忽说要求证明生产者的疏忽,也不同于担保责任说以诉讼合同为前提。减轻了原告起诉的条件和举证责任,使原告的举证责任仅限于在(1)产品确实存在缺陷或不合理的危险;(2)由于缺陷或不合理的危险遭受损害;(3)此种损害或不合理的危险投入市场时就已存在。美国在1965年的《侵权行为重述》中就确立了这一原则。
我国在确定产品责任时也采用了不同的归责原则。对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因为产品存在缺陷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中有其特殊性,受害人很难证明产品的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采用过错推定只要产品造成受害人遭受损害就要承担责任。对销售者适用过错责任的原则,一般只在其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1)因为销售者的过错致使产品存在缺陷;(2)销售者不能提供缺陷产品的生产者;(3)销售者不能提供缺陷产品的供货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13条规定了缺陷产品在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相互追偿权。即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时,销售者赔偿了可向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销售者的责任时,生产者赔付了可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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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三、损害赔偿
(一)范围
对于损害赔偿的范围,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02条(F)中规定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人身肉体的伤害、疾病和死亡以及由此产生的精神痛苦或情感伤害。”可见美国的损害赔偿范围之广,责任之重,更具特色的是规定了惩罚性赔偿,例如美国通用汽车公司赔偿案中,通用汽车因为在油箱设计有缺陷导致了车祸,赔偿原告49亿美元,其中48亿美元是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在防范恶意,轻率行为,预防类似行为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中规定了损害应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4条规定了产品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误工减少的收入、就医交通费、营养费,致使受害人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所抚养的人生活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对于财产损害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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