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产品质量责任的概念。产品质量是指满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或技术协议书要求的程度。产品质量从其内容角度来看一般包括产品的可用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维修性等方面的产品特性。产品质量责任就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了产品特征特性的要求给产品的消费者、用户、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则是指产品的瑕疵担保责任(主要适用于合同法)和产品侵权责任(主要适用于侵权行为法)。
产品缺陷责任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违反保障人身、财产方面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符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形同于国外立法中的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三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在于产品质量责任包含产品责任、产品缺陷责任。三者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区别在于:(1)产品质量责任的判定依据有:明示担保、默示担保、存在有缺陷,只要符合三者之一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产品责任的判定依据则是产品缺陷,产品缺陷责任的判定依据是产品存在缺陷,违反了人身财产方面的强制性标准。(2)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产品质量责任不以客观损害事实为前提,只要违背了明示担保、默示担保、存在缺陷三者之一就要承担责任。产品责任,产品缺陷责任都是以存在的客观损害事实为依据。(3)责任性质不同:产品质量责任主要是产品的瑕疵担保责任或是侵权责任或是二者引起责任竞合。产品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主要适用于产品侵权责任。
(一)产品
产品是确定产品缺陷责任的前提,其概念的范围决定了责任承担的特点。在法学意义上的产品,由于不同法律所调整的具体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而赋予其不同的含义。但在相关产品质量法中有以下几种规定。
1973年10月2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了一项《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即海牙公约。其在第五章第四节中对产品一词的概括为“天然产品和工业产品,无论是加工的还是未加工的,也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此处所指的产品应是广义上的产品。
1985年7月25日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通过了《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下文简称《欧共体产品指令》)在第四章第二节中所指的产品是“可以移动的物品,但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和戏博产品,但成员国可以通过国内立法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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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其囊括其中。经过工业加工的农产品包括在产品之中。”在《欧共体产品指令》中的规定“产品初级农产品和狩猎以外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