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下,使用人无权决定土地的最终命运,而只能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转让土地使用权。而且这种权益还因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处分权与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处分权相比,其范畴要大。六、案例分析题〔此题10分〕
49李先生和陈女士为夫妻,拥有A、B两套住房。2005年3月,李先生未与陈女士商量,
擅自将A房租给了刘先生,两人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三年,但未到房地产治理部门办
f理租赁登记。事后,李先生将此事告诉了陈女士,陈女士未表态。2006年8月,房地产
价格大涨,李、陈决定将A房卖掉,遂与幸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还到公证处办理
了公证手续,但未将该房已出租的情形告知幸女士。随后,李、陈以A房已出卖为由要
求刘先生尽快搬走,刘先生不同意,理由是租期未到。而李、陈认为,该租赁合同一是未
经陈女士签名同意,二是未到房地产治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故无效。以后,幸女士也持
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刘先生搬离A房,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已由买卖双方签字并已到公证处
公证,具有法律效力。遭到刘先生拒绝后,幸女士要求李、陈退款并赔偿缺失。请回答以下问题:〔1〕李先生和刘先生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什么缘故?〔2〕李、陈与幸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什么缘故?〔3〕刘先生不搬走的理由是否成立,什么缘故?〔4〕幸女士能否要求刘先生搬走,什么缘故?〔5〕幸女士对李、陈的要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什么缘故?
答:〔1〕李先生与刘先生签订合同时尽管李先生没有征得共有人陈女士同意,但事后告诉了陈女士,陈女士并没有反对,应当视为默认。〔2〕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因为李、陈是共有人,两人与幸女士签订合同,完全属于双方自愿,同时差不多公证。〔3〕刘先生的理由成立。因为从2005年3月起合同有效期为3年,应于2020年3月到期,2006年8月要求搬走那么合同未到期,依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那么,买卖合同的成立并不阻碍租赁关系的连续。〔4〕不能。因为幸女士与刘先生并没有直截了当的合同关系,而且买卖合同尚未生效,因此幸女士无权要求刘先生搬走。〔5〕能够得到法律支持。因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李、陈两人对幸女士隐瞒出租房屋的事实,故应对合同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全国2020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房地产法试题
课程代码:00169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3小题,每题1分,共33分〕在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