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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汽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出租方:承租方:担保人:出租、承租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就汽车租赁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第一条租赁标的承租方因需要辆为行驶公里至附合同后)第二条租赁期限、租金、保证金(一)租赁时间单位为:(二)租赁期限自至年月年日年月时。元。季日月时日小时。辆,颜色为,车牌号为,行驶范围,向出租方租赁型号色,座位数为车座,车架号,
,备案证号为
。(出租多车,列表
(三)租金单价为
元日,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四)承租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向出租方交纳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元。
f合同届满后,承租方按时交还车辆(包括双方确认的随车携带的车辆行驶所需证件及相关标志、标识、随车附件等),且结清承租车辆违章罚款及其他应由承租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后,出租方无息退还承租方保证金。双方也可约定采取(五)租金交付时间第三条租赁车辆保险出租方确认交付给承租方的车辆已了公司办理。(保方式担保。,交付方式。
保险。其保险理赔的范围及时间为:
险卡复印件附合同后)第四条出租方的权利、义务(一)权利1、依约定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车辆的权利。2、向承租方收取租金、保证金、双方约定的其他相关费用。3、因承租方原因造成租赁车辆丢失、损坏的,有权要求承租方赔偿。(二)义务1、向承租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及机动车《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且年检合格、状况良好、设备齐全的车辆以及车辆行驶所需的齐全的有效证件。2、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车辆行驶所需证件及随车附件,并办理相应确认手续。3、承担本合同第三条约定险种的投保费用,并明确告知承租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在保险理赔范围内向保险公司提出和协助办理理赔事务。
f4、承租方要求增加除本合同第三条约定险种以外的其他险种的,出租方可代办,费用由承租方承担。5、向承租人提供车辆故障救援、维修和车辆替换等服务。故障救援以及维修期间免收租金(因承租方责任造成的车辆损毁除外)。租赁车辆经维修、救援后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的,出租方应提供同等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他措施。6、承担租赁车辆的日常保养及车辆正常损耗发生的修理费用。7、公示车辆租金、相关收费项目及标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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