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五条承租方的权利、义务(一)权利1、按合同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2、有权知晓保证安全驾驶所需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3、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4、就租赁车辆的瑕疵从出租方获得救济的权利。(二)义务1、个人承租的,向出租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和拟驾车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租的,向出租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拟驾车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以及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以及授权经办书等证明文件。2、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保证金及其他费用。3、随车携带车辆行驶证、备案证及相关标识。
f4、爱护车辆以及随车附件、附属设备,不得处分、转租、抵押、损坏租赁车辆,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汽车损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5、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对车辆进行修理、改装、拆卸、更换零部件、增设他物。6、协助出租方在规定期限或约定时间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和维修保养。7、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以及因不可抗力导致车辆损毁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保险等机构报案,及时通知出租方,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依法承担交通事故以及车辆被盗的相应责任。8、遵守交通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违反前述规定造成的后果,由承租方承担。9、不得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经营活动。10、承租期间,承租方遗失牌照或有关证件,应及时通知出租方并承担补办期间的车辆租赁费及补办手续费。第六条意外风险(一)双方约定的意外风险责任,出租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对约定分担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二)因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承、租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第七条出租方的违约责任(一)提供未经年检或检测不合格的租赁车辆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还应向承租方支付租金总额的违约金。的违约金。
(二)逾期交付车辆的,每逾期一日向承租方支付车辆租金
f(三)不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车辆替换等服务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的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约金。第八条承租方的违约责任(一)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向出租方支付车辆租金的违约金;的违
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按逾期时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