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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使得企业在用人的时候更加谨慎,我国的劳资关
f系也更加趋于稳定,为劳动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后盾。
二、增强了工会在协调企业劳资关系中的作用1工会享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和裁员之前的知情权和协商权。工会享受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之前的知情权主要表现为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当将解除劳动合同理由通知给工会,不得在没有通知工会的情况之下就擅自解除劳动合同。收到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之后,工会要进行研究分析,如果感觉用人单位确实存在过错,工会应该告知用人单位并有权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则有必要听从工会的意见,并进行认真研究,然后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给工会。《劳动合同法》在分则第四十三条当中进行了非常明确的规定。2工会享有重大事情的平等协商权。所谓重大事情在这里主要是指各种与工人切身利益相关的企业制度规章的更改。《劳动合同法》在第四条第二款当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另外,如果工人或者工会感觉企业的种种更改规章制度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措施损害了工人的切身利益,工人本身或者工会代表广大职工可以和企业
f的主要负责人就以上事项进行协商谈判,共同研究商讨解决对策,并减轻或者解决因为以上事项的更改带来的损害工人切身利益的问题。
三、大大规范了企业的用工管理企业用工管理到底是谁说了算?是企业吗?《劳动合同法》对此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企业的用工管理的标准和依据就是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当然,对劳动者具有最具体、最直接的约束力的还是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要与职工讨论、平等协商;作出决定后,要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职工可以参与企业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但是并不意味着企业所有的规章制度的制定都需要职工的参与,只有涉及到制定或者更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时候,职工的参与才是必须的。举例来说,职工辞退制度的制定、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界定等等都需要职工的参与。对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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