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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若干意见
2005年9月22日
为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和谐发展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统一本市两级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尺度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审判实践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116次会议讨论提出如下意见一受案范围1因劳动者工作失误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是否属劳动争议案件因劳动者工作失误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如劳动合同中对此没有约定则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如劳动合同中对此有约定因此引起的争议则属于劳动争议2因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引起的纠纷是否属劳动争议案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劳社厅函〔1999〕69号规定劳动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实践中商业秘密被侵害时权利人可以寻求民法劳动法等法律救济途径应当充分保障权利人多元化的救济途径劳动合同争议与保密合同争议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不尽相同如果用人单位直接依据保密合同请求法院追究劳动者的民事责任法院一般不宜以争议未经仲裁直接驳回当事人的请求3因竞业限制而引起的纠纷是否属劳动争议案件因竞业限制而引起的纠纷包括因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而无相应经济补偿而引起的补偿纠纷和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纠纷以及因违反竞业限制条款而引起的赔偿纠纷等我们认为竞业限制的约定是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或履行期满后对劳动者就业限制的一种约定实际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内容或劳动合同履行的一种续延故因竞业禁止而引起的纠纷一般应视为劳动合同纠纷应仲裁前置但如果用人单位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起诉劳动者和新用人单位则可以不正当竞争纠纷直接受理无需仲裁前置4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的请求是否属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分两种情况对待第一种情况是在劳动者与参加了社会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之间因退休手续办理而发生的纠纷因退休手续的办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是该单位的职工工作一定的年限购买一定年限的社会保险等而有些条件的审查不属于法院的审判范围故此种情形下退休手续办理的请求不宜作为法院的受案范围第二种情况是在劳动者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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