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统一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根据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意见。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第一条劳动者退休后,主张其退休前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待遇的,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条劳动争议案件中,若同时存在因劳动关系存椟期间的借支、垫资行为发生争议的,应作为劳动争议一并处理,
1
f如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一方依欠条,还款协议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三条外国人、无国籍人或港澳台地区居民在中国内地就业发生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上述人员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应认定有关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已经付出劳动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四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港澳台地区企业未依规定通过相关就业服务单位,直接使用劳动者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五条用人单位因招用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先待遇或领取退休的人员而发生用工争议的,按劳务关系处理。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或者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2
f第六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第七条在校学生在勤工俭学或实习期间,与所在单位因用工而发生争议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第八条高校毕业生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就业见习期间与见习单位之间因用工发生的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第九条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或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用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者坚持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或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用的,应告知劳动者向社会保险征收部门主张。
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办理退休手续发生争议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二、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诉讼主体的罗列第十一条劳动者与未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发生争议的,应
3
f将业主(投资者)列为当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