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与完善有关农民工的劳动用工、工资发放、考核奖惩等内容的规章制度。10、农民工与本单位其她职工实行同工同酬。农民工工资的确定与增长与本单位其她职工同等对待。11、农民工提供正常劳动后当月收入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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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的津贴法律、法规与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之外不得低于当地同行业最低工资标准。12、农民工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3、用人单位应当以法定货币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14、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或者农民工协商同意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并依法支付加班工资。15、建设单位不得拖欠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款。16、用人单位应当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17、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时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支付费用。18、鼓励用人单位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19、用人单位不得与农民工约定免除或者减轻其对农民工因工伤亡或者患职业病所应承担的责任约定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约定无效。20、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招用的农民工进行劳动技能、安全卫生知识培训。21、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与标准为农民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与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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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农民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与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23、用人单位为农民工提供的饮食、居住场所应当符合基本的卫生安全条件。24、农民工应当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程与操作规程。25、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农民工有权拒绝执行。26、禁止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与非法拘禁农民工。27、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符合经济补偿条件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28、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对农民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9、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