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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闽教财〔2008〕29号
关于报送农村初中和中心小学寄宿制学校建设项目调查表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发改局、财政局:2008年,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宿舍建设已列入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为做好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宿舍楼项目建设工作,2006年,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对全省农村初中和中心小学寄宿制学校建设规划做了初步摸底。但随着近两年农村中小学危改工程的实施,以及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楼等建设项目的改造力度,我省部分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规划应进行相应调整。为全面了解各地寄宿制学校建设和改造的实际需求,现要求各地进一步做好农村初中和中心小学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楼建设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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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填报范围:农村初级中学(完中)和中心小学。县城城区、城关镇以及街道办事处的学校不列入填报范围。二、各县(市、区)教育、发改委、财政部门应认真负责,积极配合,对本地区内符合条件的农村中小学校逐一核查,结合每校实际情况,认真如实编报。已列入危改工程省级以上资金补助的学生宿舍楼和食堂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继续上报。三、各地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科学客观安排学校建设项目,要坚持以下几个原则:一要坚持与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相结合,对布局调整规划中拟撤消或撤并的中小学校,一律不安排建设项目;二要坚持与城市化建设相结合,根据乡镇人口的变化趋势,以及今后几年农村学生数的流动状况,合理规划各校办学规模和符合寄宿条件确需寄宿的学生数变动情况,确定项目建设规模;三要坚持与调整农村小学和教学点布局相结合,提高学校办学规模效益,鼓励小学高年级符合寄宿条件的学生集中中心小学寄宿;四要坚持充分利用现有可用校舍资源,通过维修改造提供学生住宿或其他生活和保健用房。四、各地应根据学校的服务半径、地理环境、学生家庭状况以及学校住宿条件等因素,制定学生符合寄宿的条件,合理规划符合条件的寄宿生数变化情况。五、各县(市、区)原则上可按照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福建省义务教育校舍建设标准(试行)(闽教发2007113号)》,并根据实际和财力状况,分年度具体规划建设农村寄宿制学校所需要的各种生活和卫生保健用房(建筑物),包括:寄宿生宿舍、学生食堂、开水房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