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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备案,办理其他印章公安备案的,应当先办理行政公章备案。
第十六条印章完成刻制后,印章管理单位或部门应指定专人到行政办公部门领取印章,办理领用登记、预留印模并明确为印章专管员;印章专管员是指领取印章、办理领用登记并对印章负保管责任的兼职人员,主要职责包括印章保管和使用、印章使用登记、审核印章使用审批手续、监督印章使用过程等。行政办公部门应建立《印章刻制、颁发台账》并及时进行登记。
第十七条颁发印章的同时,集团行政办公部门应通过发文、业务通知、抄告单等形式正式启用该印章,注明启用时间、使用单位(部门)、使用范围和印模。未经正式启用的印章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得对内、对外使用。各单位应合理规划本单位印章体系,控制印章数量,凡非必须刻制的印章原则上不刻;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医院分支机构的内设职能部门、临时性机构等,除非政府部门有特殊要求或医院管理必需的,原则上不刻制印章。
第四章印章的使用
第一节印章使用的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印章使用应当遵循“确有必要、方便工作;权限审批、专人监管”的原则,严禁非本医院员工经手和使用印章;应严格执行“随用随盖、人在章在、人离章收”的操作要求。
第十九条印章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按照印章的使用范围、权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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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程序,经批准后方可用印。未经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全的,不予用印,印章专管员有权拒绝超越授权范围及职责权限的用印要求。
第二十条印章专管员应对用印件内容和《用印申请单》(附件二)上载明的用印事项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的方可盖章。印章专管员在印章使用过程中遇到难以判定的情况时,应当及时向本单位或本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一条用印盖章的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不漏盖、不多盖。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等应留有存根或复印件,并在落款和骑缝处一并加盖印章。
第二十二条使用印章时,印章专管员和用印人员应当做好用印登记并保存《印章使用登记台账》(附件三)。印章保管部门(保管人)应留存好《印章使用登记台账》和《用印申请单》,定期整理归档。
第二十三条使用印章一般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在非工作时间用印的,应由用印单位或部门提前提出申请,经印章保管部门负责人同意,方可用印。
第二十四条不得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表格、空白合同文件或其他空白纸张上盖印。因工作特殊需要时,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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