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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监督;负责各类印章的刻制、颁发、启用、回收、停用和销毁等工作。第七条各职能部门除负责本部门公章保管、使用外,一般应根据部门职能
确定相关印章的管理分工,常用印章一般按照如下分工:行政办公部门主任保管本单位行政公章、工会公章;财务部门会计保管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财务部门出
纳保管法人章;医技部门主任保管医技科公章。各级单位可根据本单位部门设置及职能分工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他各类印章
的管理分工。第八条集团可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发展需要,刻制一枚以上的编号合同
章(指带有编号的合同专用章),明确不同编号合同章的用途及其授权范围,并可根据合同管理职责或业务分工确定编号合同章的管理分工。
第九条各子公司、医院、分支机构及其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行政公章、领导人员印鉴章、部门公章和各类业务专用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三章印章的刻制、颁发与启用
第十条印章的刻制和颁发实行统一管理。各类印章原则上一律由集团行政办公部门统一刻制和颁发。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或越权刻制印章。
第十一条刻制印章应当由申请单位或部门向集团行政办公部门提交《印章刻制申请表》(附件一),经集团总经理或其代理人(被授权人)批准后,由行政办公部门统一刻制。印章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承制点刻制,印章的规格、式样、印文和质料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其他印章的规格、式样、印文等应与行政公章有所区别。涉及异地单位印章刻制时,应由行政办公部门人员按当地程序刻制。
第十二条新成立或更名的公司法人、分支机构(经工商注册)应当由印章主管部门派员携带医院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介绍信、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到公司注册地公安机关办理刻制行政公章的《准许证》,并依据《准许证》到公安机关指定的承制点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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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三条新成立或更名的分支机构(未经工商注册)行政公章、职能部门章、特定工作机构章等,由行政办公部门依据成立或更名的批文,经集团总经理或其代理人(被授权人)批准后统一刻制。
第十四条各类业务专用章和其他印章,由负责相关业务的主管部门或单位提交《印章刻制申请表》,经集团总经理或其代理人(被授权人)批准后统一刻制。
第十五条公司行政公章和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与经济事务密切相关的印章应当在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新成立的医院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日期起一个月之内办理行政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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