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后现象。从人大监督上看,按照我国现行的宪政体制,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权力机关,它在国家体制中居于核心地位。根据权力授予和权力监督相统一的原则,它理所当然地负有对国务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国家机关全面监督的职能。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体制机制和观念等原因,人大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还停留在事后汇报、开会期间询问等方式上,人大对行政权(包括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和控制作用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
二、具体解决措施
(一)强化法治理念。强化法治理念,首先要强化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法治理念。第一,政府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树立宪法高于一切,法律至上意识,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理念。第二,对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公务员,要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培训学习,要增强增强程序意识,提高业务水平和应变能力,严格依法办事,树立程序理念。第三,要加强普法教育,增强公民的维权意识和法律监督意识,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要勇敢诉诸于法律,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尊严,做到以权利制约权力。
(二)完善立法。完善立法,一是要做到立法授予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应科学论证,不要轻易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二是要提高立法技术与水平,细化法律条文,加强法律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从根源上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坚决把过量的“弹性”不得条款和“模糊”不得的概念具体化、明确化。三是加强立法解释。由法定机构统一解释,克服多头解释、任意解释现象。四是应当加快行政程序立法进程,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治的核心问题,它对规范和保障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消除和化解社会矛盾具有重要意义。
(三)完善司法审查机制。人民法院在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判断时,要从立法目的、法律条文的精神实质等方面对被诉自由裁量行为进行审查和判断。包括:审查行政自由裁量权主体是否合法、权限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合法;审查自由裁量行为的作出是否显失公正;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作出是否符合立法目的及其精神;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事实认定是否客观、依据充分;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对法律概念的解释是否合理等等。在对被诉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司法审查后,人民法院可对之作出实体裁判和司法建议。
(四)构建监督体系。加大外部监督:一是加大权力机关的监督力度。权力机关既可以直接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也可以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再监督。二是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