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5年5月28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镇规划第三章村镇建设第四章村镇人居环境治理第五章名镇名村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生态环境,促进村镇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乡(镇)、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按照本市主体功能区域定位,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保持乡土特色,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第四条地处洪涝、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镇,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国土、水利、地震、环保等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加强灾害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和采取防灾减灾措施,保护生态和环境资源。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村镇规划管理工作。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市行政区域村镇建设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村镇规划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村镇建设管理工作,对国有建设用地上村镇建设工程和集体建设用地上限额以上村镇建设工程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与服务。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对集体建设用地上限额以上村镇建设工程实施管理,可以分片区配置专门人员,进行村镇建设管理和技术指导与服务。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设置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集体建设用地上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