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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管理和技术指导与服务。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村规划实施和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农村居民参与村各类公共设施建设和维护,保持村容村貌整洁,推进人居环境改善。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f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村镇规划编制、建设、管理、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村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改善村镇人居环境和居住条件,提高村镇公共服务水平。第九条鼓励在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中,选用适宜村镇建设的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新型建筑技术和材料,开发、推广和应用建筑产业化部品部件及技术。第二章村镇规划第十条村镇规划包括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应当依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编制,村规划应当依据镇总体规划或者乡规划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十一条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主城区的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区县(自治县)的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镇总体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主城区的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区县(自治县)的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主城区的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有关建设单位或者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其他区县(自治县)的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有关建设单位或者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第十二条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乡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第十三条村规划分为村域现状分析及规划指引、村用地布局、人居环境整治、乡村建设等类型。不同类型规划的内容,可以分别编制,也可以一并编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各村的村域现状分析,提出规划指引。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村域现状分析、规划指引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制定村规划编制计划,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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