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本科毕业设计
论刑事诉讼中儿童证人作证资格
曾国(开县电大法学专业2010秋重庆开县405400)
[摘要]作为证人的一种特殊类型,儿童证人是否具备证人资格一直存在争议,各国的立法规定也
有较大的差异。现代各国大都赋予了儿童证人的作证资格并对作证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我国刑事诉讼中只对证人资格作出了概括性规定,既缺乏对儿童证人作证资格的具体性规定,也没有对儿童作证的特殊方式、儿童证人的特殊保护等问题作出规定,从完善立法以及保护儿童证人的角度应对此进行研究。
[关键词]儿童证人证人资格制度完善儿童证人保护关键词]
一、引言
在世界各国的立法以及实践中,证人证言均被认为最重要的证据种类之一。然而基于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状态,儿童证人是否应该被赋予作证资格一直饱受争议。在我国的立法中,并未详细规定儿童证人是否享有作证资格、儿童证人证言证明力的审查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对是否赋予儿童证人作证资格做法不一。本文旨在通过对儿童证人作证资格及其相关问题的研讨,了解我国现阶段对于儿童证人作证资格问题的现状,尽己所能提出一些完善制度的建议。
二、概述
在论述刑事诉讼法中的儿童证人作证资格之前,首先要明确有关儿童证人作证资格的相关概念,了解儿童证人作证资格这一问题的渊源。(一)概念古代凡年龄大于婴儿而尚未成年的人都叫儿童,例如唐代贺知章有诗云“儿童相见不相识,笑问客从何处来。”而儿童,现代仅指年纪小于少年的幼孩。在《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给出的定义是:较幼小的未成年人,年龄小于少年。其中“少年”指“10岁左右到16岁的阶段。”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的规定:儿童是0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中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为“未满18周岁的公民”。而在医学界以014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儿科的研究对象,中国的儿童组织少先队的队员年龄在14岁以下。虽然各个部门对于儿童年龄的规定不尽相同,但是从这些不同的规定中却可以归纳出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儿童所指的范围小于等于未成年人的范围。笔者认为,为了充分保护儿童作证的资格,又能准确区分儿童和青少年,应该将“儿童”的范围定为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证人的概念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有差异。在英美法系国家,证人包括当事人、鉴定人及知晓案情而向司法机关陈述的第三人,范围广泛。在大陆法系国家,证人专指知道案件情况而向司法机关陈述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