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为转移占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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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只对发包了擅自使用部分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免责,而不能对整个工程质量问题免责。
(三)工期顺延
合法顺延理由主要有:1、经承包人通知,发包人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2、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原料、场地、技术资料、资金等;3、竣工前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经鉴定合格,鉴定期顺延;4、发包人变更设计或其它情形所带来的工程量增加;5、自然灾害、天气等不可抗力。
延期诉讼时效自工程竣工之日起算。
(四)停工窝工
1、约定不明停工情形下,发包方应对何时停工、是否撤场提出明确意见,并给承包方以合理赔偿。
2、承包方不可放任停工损失扩大,应及时将停工事由通知发包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如自行撤场)减少损失。
3、承包人不得应停工发生额外受益或受损。参考范本,因发包人拖延付款停工达一定时间(5090天),双方未达成协议,承包方应对工程前景有合理预见,有义务做好人员和机械安置,不应盲目放任停工而扩大损失。
总之,停工时间不能简单以停工状态自然持续时间为准,应根据案情综合确定。(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292号)
合同无效情形下,工期约定条款无效,应运用公平原则处理工期、工期顺延等事宜。
四、价款
工程计价三种方式: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
(一)结算
1、工程价款以当事人约定标准和方法结算,而不以审计结论为依据,特殊约定除外。
2、未明确授权,监理方与施工方的结算对发包人无约束力。
3、设计变更或标准变化,相应价款约定不明,参照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方法和标准结算。参照时间是签订合同时,仅为可以,仅为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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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同无效情形,发包人应该按照约定与承包人结算工程价款。但价款中的利润部分属于违法所得,由行政部门予以没收。
5、违法转包、分包、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约定以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结算价款为结算依据,除非结果明显损害实际施工人合法权益,否则不能依实际施工人申请进行签定,而应尊重当事人约定。
6、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承包人仍负责质量瑕疵担保义务,发包人仍可参照合同扣留质量保证金。
7、未完工程价款,首先按合同约定单价结算,同时将临时建筑费用分摊。亦可参照所完工程占总工程量比例固定总价计算。违约责任和损失另行计算。
8、工程变更不能协商确定,按照同期定额取费标准,以鉴定确定。
9、鉴定机构按定额价和市场价作出的结论,一般依市场价确定。劳保基金和税费一般包含在鉴定的工程造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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